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新制明上路,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,1997年6月30日至2006年6月30日,未繳交通罰鍰而遭吊銷駕照或牌照者,明起5年內繳清罰款,重新申請核發,須備齊身分證和半年內照片,另要繳清積欠的牌照稅與汽燃費,並重新辦理汽車檢驗。


公路總局強調,若重新申請核發職業駕照,得備妥合格體檢表並重新辦理職業駕照審驗;職業駕駛人若已超過法定職業年齡(計程車68歲,其餘60歲),只能換發普通駕照。
另公路總局明起將在北部台16線和南部台78線快速道路,試辦禁止標誌圖形化,未來擬擴及全台。



9/1起推行新制
◎交通:
.1997/06/30~2006/06/30因逾期未繳交通罰鍰而遭吊銷駕照或牌照者,5年內可繳清罰款後重新申請核發
.快速道路銜接國道處,試辦禁行大型重型機車的圖形化標誌
.逾期汽燃費可到超商繳納
.國道10號仁武至燕巢系統交流道,最高速限由每小時90公里提速為100公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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